直播带货玩出新高度,“嘲讽式”带货,结果翻车被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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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短视频时代的迅猛发展,直播带货花样也是层出不穷,有剧情式、有卖惨式、甚至还有嘲讽式。
前面两个方式都好理解,那嘲讽式直播带货又是什么呢?
它是通过贬低、恶搞某件事物或某个人物,来映射一些社会现象,表明自己的观点,从而吸引观众;或是通过恶搞手段,提高观众观看的乐趣。
可能原本目的是好的,但实现手段却带有了一定的攻击性。
1. “胖家军”恶搞“奥特曼”
不知道网友们在去年12月份的时候有没有看到过这样的一场直播带货?
在直播当场曾有1.2亿人次观看,共收获了近亿的点赞量,涨粉更是无数,同时在商品售完之后,粉丝甚至强烈要求补货!
这是哪个主播这么有牌面啊,拥有这么高的热度?又是带的什么货可以让观众们欲罢不能啊?
该主播的粉丝自称为“胖家军”,至于为什么能有这么高热度,那是因为主播卖的产品。是什么呢?
是用奥特曼泡出来的药酒!对,你没有看错,野生奥特曼泡出来的药酒,这是什么神仙搭配啊,童年梦想+中年养身?
在直播过程中该主播表示,“奥特曼”已经在这款药酒中浸泡了超过20年了,甚至在“奥特曼”的表面上都已经形成了包浆。
就“奥特曼”+药酒这样的神仙配方,还说已经浸泡了超20年了,这不妥妥是智商税嘛!这能有人信,还会有人买吗?
令人想不到的是,在直播刚刚开始没几分钟,这款药酒就已经被卖光了,库存全部清空。
真是人间迷惑行为啊!在库存都被卖光之后,大量粉丝在直播间中表示自己还没有买到,强烈要求主播补货!
主播当场就找来厂家代表质问道:之前追加的药酒的补货哪里去了?家人们等不及了!
厂家代表一出来,直播间的粉丝又沸腾了,原来是“赛罗奥特曼”啊。好家伙,拿出来卖的药酒竟然还是用自己的“奥特曼”兄弟泡出来的。
直播间现场也是再度热闹了起来,不过“赛罗奥特曼”表示:因为地球虫洞限行了,暂时没有“奥特曼”了,补货最快要到下周。
一听说没货了,现场直接炸锅,这谁能忍得了啊?主播一怒之下,直接要在现场就把厂方代表“赛罗奥特曼”给塞到身后的酒坛子里,当场给泡了给粉丝助助兴。
然后当场售卖,只需9.9元一瓶,真是良心主播啊,真是为家人们着想啊,观众们也是立刻下单购买。
笑归笑,闹归闹,但是有没有感觉这样的带货套路很熟系,只不过这个是较为夸张的版本。
如果把“奥特曼”去了,换成什么人参、X鞭泡出来的药酒,一瓶只需9.9,我想应该会有很多人会交这智商税吧。
在类似的直播中主播把带货商品吹的那叫一个好,价值也不是一般的高。当没有货时,还会主动帮助家人们联系厂家,然后为了给家人们谋取福利,还会给厂家施压,让厂家主动降价,美其名曰给家人们最低的价格!
结果当家人们收到货时,发现买到的却是不一样的,甚至是假货,最后退款、退货无门。这就是时下比较主流的直播带货方式之一了。
而“胖家军”的这场直播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讽刺当下这种直播带货的现象。
虽然目的是好的,直播效果也是极其搞笑的,讽刺的也是相当到位,“胖家军”也是凭借着这场直播快速出圈,获得了大量的关注。
但坏就坏在,他在直播的时候选择了恶搞“奥特曼”这一形象来映射这一现象。
2. “奥特曼”中国版权总代理把“王尼玛”告上法庭
“胖家军”恶搞的“奥特曼”管我“王尼玛”什么事?
原来“胖家军-陈胖胖”就是“暴走漫画王尼玛”旗下的团队。
今年6月19日,“奥特曼”中国版权总代理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王尼玛”直播售卖泡“奥特曼”药酒一事发表声明:
指责“王尼玛”为了博眼球、蹭流量,侵犯了“奥特曼”的形象,严重损害“奥特曼”声誉,引起了恶劣影响,并表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截图自微博@新创华SCLA
随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案由把“王尼玛”告上了法庭,并公告案件将于7月19日开庭。
这一则声明也是直接冲上了热搜,通过天眼查我们可以看到,该案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
截图自天眼查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这则声明也不仅仅只是状告了“王尼玛”,下方还罗列出了多个抖音、快手账号。
这难道就是“杀鸡儆猴”嘛,毕竟恶搞“奥特曼”的开端是由“胖家军”引领的,火爆出圈,所以不少主播一一效仿。
这些账号都有个共同点,用户名中都带有了“奥特”,也都曾或多或少通过恶搞“奥特曼”形象来增加粉丝,获取关注。
对于把“王尼玛”告上了法庭这件事,不少网友认为“王尼玛”并没有多大错,只是在直播中借用了“奥特曼”这一形象进行了调侃而已,再说“奥特曼”只是虚构出来的人物形象,又有什么声誉呢?
按这逻辑来讲,那现在在抖音上还能天天刷到“这世上根本没有奥特曼”、“你相信光吗”等等视频,那这些话题博主是不是都在被告的行列啊。
但是也有很多网友表示:版权问题可不是小事。
截图自微博
不过这也不是该公司第一次因为“奥特曼”形象被侵权选择起诉了。
3. 早先起诉曾遭遇滑铁卢
早在10年之前,该公司的前身“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就曾发现武汉百佳超市销售盗版“奥特曼”玩具,于是一纸诉状就将武汉百佳超市告上了法庭。
这场官司从2011年打到2013年底,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是以世纪华创公司败诉告终。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因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利和影视作品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利并不完全等同,换句话讲就是:影视作品和角色形象是单独的两个部分,“奥特曼”角色形象是完全独立出来的。
当时上海市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中显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只是把“迪迦奥特曼系列”的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发行等权利专有许可给华创公司,但这其中并不包含奥特曼人物形象的复制权、发行权、商品化权等权利。
截图自天眼查
也就是说,华创公司只是拥有“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利,并没有“奥特曼”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利,因此输掉了官司。
所以该公司这次状告“王尼玛”侮辱“奥特曼”形象一案还能胜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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