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新规!商务部征求意见:应建立直播主体黑名单和退出机制
海外服务器(fobhost.net)8月19日 消息:随着直播电商的快速发展,近年国家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直播相关政策文件,现在直播带货又有了新规。
昨日,商务部网站再度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稿中,针对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也即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乃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出了相关规范。文件适用于基于互联网的、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当然文件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
意见稿指出,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主要涉及直播营销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消费者(用户)、商家(平台内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如物流服务商、品牌方)等。
对于直播营销平台,首先应取得相应资质和经营条件,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时,在管理过程中也应对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或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以及用户管理等方面作出要求。
此外,还应对直播主体账号进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并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应对直播间进行场景审核、内容监测和信息安全管理。
在直播主体的方面,《意见稿》要求应对主播资质资格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或条件,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直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范围(或直播类型)、主播内容供给导向、付费模型、主播行为、用户年龄等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意见稿》指出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直播主体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等情形时,应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暂停其直播服务等不同措施,将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播主体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应注销其账号。
同时还应建立主播等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情况确定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宜对主播账号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直播内容上,《意见稿》提出宜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60日,直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
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上,电子商务平台宜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等共同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品控管理体系;宜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商家交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包装、品牌等与直播营销平台或主播直播的宣传相一致。
关于《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可点击这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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