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厂申请绿灯侠商标一审被判无效 法院:有搭便车意图

国外服务器(fobhost.com)12月8日 消息:据知产北京公众号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绿灯侠”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时新灯具厂注册的第10995845号“绿灯侠”商标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灯具厂申请绿灯侠商标一审被判无效 法院:有搭便车意图

本案涉及的超级英雄为绿灯侠,《绿灯侠(Green Lantern)》电影于2011年10月在国内上映,据猫眼电影统计,其累计票房6300余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8年6月22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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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绿灯侠”作为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已形成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绿灯侠”与该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绿灯侠”标识相同,考虑到《绿灯侠》电影作品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标识与《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时申请注册有“绿灯侠”对应的英文“Green Lantern”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有搭便车的故意。

综上,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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