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原住民揭露《印第安人法》的“二十一宗罪”

  原标题:加拿大原住民揭露《印第安人法》的“二十一宗罪”

  当地时间8月3日,加拿大原住民企业培训公司创始人、来自格瓦瓦艾努克族(Gwawaenuk Nation)的鲍勃·约瑟夫(Bob Joseph)在加拿大广播公司网站发表文章,列举了《印第安人法》(Indian Act)的21个事实。实际上,这些事实是加拿大政府从《印第安人法》这部法律通过至今,对原住民犯下的21项罪行。

  1、不承认妇女地位;

  2、引入寄宿学校制度;

  3、建立(原住民)保留地;

  4、为原住民改用欧洲人的名字;

  5、原住民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保留地;

  6、原住民进入大学后就必须进行投票;

  7、政府可以征用部分保留地用于公路、铁路和其他公共工程,如果政府愿意,也可以取消整个保留地;

  8、如果新的承租人将未开垦的保留地用于耕种或放牧,可以将未开垦的保留地出租给非原住民 ;

  9、禁止原住民成立政治组织;

  10、禁止任何人在未经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为原住民进行法律索赔募集资金;

  11、禁止向原住民出售酒类;

  12、禁止向原住民出售武器弹药;

  13、禁止原住民进入台球厅;

  14、强制实行“部落理事会”制度;

  15、禁止原住民说本民族语言;

  16、禁止原住民举行传统宗教仪式;

  17、禁止西部地区的原住民穿着传统服饰参加诸如跳舞、演出、展览、牛仔节等公共活动;

  18、将原住民的送礼宴会和其他文化活动定义成非法活动;

  19、不承认原住民有选举权;

  20、建立许可证制度以控制原住民出售自产农产品;

  21、编制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征服一个种族——原住民。

  在列举的这21个事实中,有些内容需要在其背景下来理解。

  比如,第19条不承认原住民有选举权,而第6条又强迫上大学的原住民必须投票,两者似乎矛盾。实际上,当初加拿大政府认为原住民没有资格参加投票选举,但是接受欧洲文化之后进入大学的原住民被认为是开化了,这时才有投票资格。而强迫投票又是对这些原住民的另一种歧视,因为其他人都有权选择不参与投票。

<a href=加拿大原住民揭露《印第安人法》的“二十一宗罪””>△原住民离开保留地的许可证

  另外,为原住民设立保留地,却又不允许他们自由离开,实际上把保留地变成了大型监狱。

  加拿大政府随意征用保留地土地,甚至允许他人转租原住民的土地,实际上是剥夺了原住民固有的土地权。

  在原住民部族内强制实施“部落理事会”制度,实际上是在原住民内部制造矛盾,否认原住民酋长的权威。

  《印第安人法》是加拿大议会1876年通过的法律,虽经多次修改,但是至今仍在实施。近年来,这部法律遭到广泛批评。

  在这篇文章发表之前,加拿大有多位政客公开为印第安寄宿学校制度洗白,声称这个制度也有一些积极作用,遭到了原住民的强烈批评。事实上,加拿大欧洲裔白人对原住民的歧视和偏见至今仍根深蒂固。(总台记者 张森)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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